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患病、不胜任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奚娉婷(化名)在其第3份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虽表示同意但要附加一些条件,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添加一项新内容,即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我被派遣的用工单位。这是不合理的,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奚娉婷说,针对这项异议,公司进行过解释但未得到她的认可。此后,公司向她邮寄过该合同文本及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她未签收。年6月30日,即其劳动合同终止日当天上午9点,她再次要求续签合同。可是,直到下午5点51分,公司回复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了。
法院认为,双方在第3份劳动合同到期前达成续签意向,但因种种原因未能签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最后一日上午9点,奚娉婷明确向公司表示要续签合同,但公司一直未予回复。待其下午4点45分再次询问,公司才于下午5点51分告知双方合同终止,此时已到通常下班时间或邻近下班时间。该事实表明,公司在长达一天的工作时间内未告知奚娉婷必须于当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奚娉婷是有时间赶往公司签署合同的。据此,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于8月15日终审判决公司向奚娉婷支付赔偿金等.74元。
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公司附加额外条件
年3月3日,奚娉婷在公司入职并被派遣至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此后,双方先后签订过3份2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第3份合同期限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年5月29日,奚娉婷在回公司途中受伤,同年10月被认定为工伤,年3月12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年4月3日,她提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同意其请求。此时,她正在休病假。她向公司提交的2份就医证明显示,年5月29日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医嘱全休两周。年6月17日诊断为筋膜炎、滑囊炎,医嘱休息两周。
年5月28日、6月18日公司先后两次通知奚娉婷续签劳动合同。年6月21日,她来到公司续签合同。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模板第二条载明“甲方派遣乙方至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乙方的派遣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另外,公司在该条款新加入了“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乙方被派遣的用工单位”等内容,奚娉婷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约定不合理,双方未达成一致。当天,未签订劳动合同。
此后,公司通过